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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邹某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案)_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住鱼台县**路**国际劳务公司。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街**号,住威海市**小区**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邹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甄某某、邹某某先后帮助解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办理虚假的旅游签证,偷越国境到韩国务工;被告人甄某某为了给谭某某办理留学签证,让被告人徐某某帮助办理虚假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在职证明、社保证明等签证材料。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甄某某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甄某某、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三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邹某某明知他人出国务工,帮助他人办理旅游签证,并在国外帮助联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甄某某、邹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帮助他人办理虚假的房产证明、社保证明、银行存款、在职证明等签证材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路**国际劳务公司;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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