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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81980********汉族中专,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闲鱼网”、“转转二手交易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电脑、相机等虚假信息,并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骗取买家信任后引导买家采用平台外交易方式转账。被告人王某某在获得货款后将废旧、损坏、假冒等不实物品冒充平台发布物品寄送给买家,并将买家拉黑。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江阴市等地的李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在“闲鱼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尼康D750相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闲鱼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honeX手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转转二手交易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honeX手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在“转转二手交易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adpro2代苹果平板的虚假信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8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在“转转二手交易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honeX手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800元。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在“闲鱼网”发布出售一台二手2017、2018年款苹果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8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在“闲鱼网”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honeX手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上某某人民币2000元。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在“转转”平台发布出售一台2017、2018年款的MacBook苹果笔记本电脑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在“转转”平台发布出售一部二手iPhoneX手机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000元。

10.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在“转转”平台发布出售一台2017年款的MacBook笔记本电脑的虚假消息,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赔李某某、王某甲、宋某某、上某某等4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宋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王某乙、上某某、黄某某、苏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提取的监控录像、硬盘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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