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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于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0日0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夜宴KTV门口,被告人王某伙同闫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随意对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戊、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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