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街道**村,住**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诸城市公安局民警在诸城市**街道**村村南水库附近执法过程中,查获被告人王某甲持有并藏匿的疑似枪支一支、钢珠、灰药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青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