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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王某丙(另案处理)于2018年11月9日21时许,驾驶白色宝马轿车在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路附近,故意与吴某某(男,37岁,辽宁省人)驾驶的棕色捷豹轿车相碰撞,以吴某某酒后驾车相威胁,向吴某某索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被传唤到案。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刑事判决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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