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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顺昌胡同内,因同村村民王某乙(男,57岁)酒后辱骂并追赶其子,遂对王某乙进行踢踹,致王某乙右侧5、6、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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