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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17日至7月17日;2019年8月30日至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家位于双峰县**镇**村,与被害人李某甲家相邻,自2016年开始,双方因两家宅基地界限一事多次发生过纠纷。2018年9月15日13时许,王某甲搬运材料到自家后侧准备搭建一个棚子,随后李某甲妻子王某乙赶到现场阻止王某甲搭建,并引发争执。李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后,为此事也与王某甲发生了口角,并引发了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李某甲感觉自己吃了亏,便声称要到王某甲家上门,说完便往王某甲家方向跑去,王某甲见状则连忙尾随李某甲想去阻止。当二人跑至王某甲家转角处时,王某甲用力在李某甲背部推了一掌,将李某甲推到路边坡下,导致李某甲右手掌受伤,经鉴定,李某甲右桡骨远端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了调解,王某甲赔偿李某甲5.28万元,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2019年5月14日,民警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到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王某甲主动到永丰水陆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调解书、领条、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曾潇翔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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