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先后于2020年1月2日、3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1月31日、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先后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5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行处理)为原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针纺有限公司等公司向银行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2014年至2020年期间,经法院判决、裁定确认,被告人王某甲需执行金额合计2.59亿余元。
在涉案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用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律义务。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归还邱某某、张某某购房款15万元;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消费118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造成涉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恢复执行申请书、结案通知书、参与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方案、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继续查封申请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审计报告、破产清算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净资产核实专项审计报告、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授权委托书、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农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项目分户清单、绍兴县房屋所有权证、绍兴县房屋转让合同、柯某区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借款借据、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购房记录、太平洋保险批单、保函、同城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书、表格、出库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单位基本信息表、银行资料、手机机主信息、支付宝信息、情况说明、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戴某某、孟某某、王某己、俞某某、王某乙、薛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0575****;
2.移送公安侦查卷玖卷、检察卷陆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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