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岳西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微信好友“平平而过”(真名:曹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组建了名为“5元-20元7包1.5倍雷福利群”的微信群,王某甲担任群主,随后王某甲将其丈夫王某乙拉进群,王某乙进群后又拉了其他一些人,在当天这个微信群内成员逐步达到40人,群主王某甲负责管理群,组织群员发红包并清退不守群规者。并在群公告中明确群规:群成员均可在群内发总计5元、10元、20元三个档次的五至七个红包,将其中一个红包上备注0-9中任意一个数字,叫做“埋雷”,红包发出之后由群成员抢。若抢到的红包金额尾数是备注的数字,就是“中雷”,“中雷”的人就要发出所抢红包总额1.5倍的红包,即为“反包”给发红包的人;群主如果“中雷”就是“免死”,可以不用“反包”,但群主要给抢到“豹子号”、“顺利号”、“520”等红包金额得者发同等福利。2018年6月10日,王某甲用“爱博”(手机号码为15855675490注册)后改名“娃娃”在该微信群内组织群员抢红包并积极参与,昵称“爱博”的微信号因收发红包太频繁的原因被封,王某甲又用昵称“爱蕾”作为群主,拉原群成员进该群,在该群内继续组织抢红包活动,自己也积极参与抢红包,2018年6月11日该微信群再次被封。2018年6月10日10时03分至2018年6月11日9时25分止,“5元-20元7包1.5倍雷福利群”微信群内有40人左右参与红包赌博,群主王某甲收入839笔共计2006.70元,支出136笔共计1220.42元,获利786.28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8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丙、方某某、王某乙、储某甲、刘某甲、储某乙、刘某甲、杨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王某丁、朱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戌、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峰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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