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村**组**号,现租住钟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被告人王某甲不能及时到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27分,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由钟某某长寿镇街道驶往驶往钟某某郢中镇,途经钟某某洋梓镇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提取王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发动机和大架号拓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和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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