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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该因殴打他人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二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潍坊市寒某某民主街化纤厂小区门口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乙驾驶的由东向西倒车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06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勇

                               检察官助理:杨杨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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