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范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托克托县新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时,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王某甲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乘车人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79mg/100ml。经呼市交管支队托县大队事故认定:范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的行为无责任,王某乙的行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无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9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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