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8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住河北省深泽县**乡**路**排**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住河北省深泽县**乡**路**排**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乙担任股东的太原市**轴承物资有限公司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人员从其门店和位于太原市晋源区古城营村的库房中查扣了32种型号、105套斯凯孚品牌轴承。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所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太原市**轴承物资有限公司扣押的尚未销售的105套假冒斯凯孚品牌的轴承含税价格为人民币2275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家属代表二人向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275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民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深泽县**乡**路**排**号,联系电话为:1399423****;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深泽县**乡**路**排**号,联系电话为:1390346****。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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