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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三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黄某甲、张某甲(均已另案移送起诉)及江某甲(大伟森)、江某乙、杨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租住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二楼等,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发放高利贷。其中,王某丙、庄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开设****会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进行非法放贷业务;黄某甲和江某甲(大伟森)纠集张某甲进行非法放贷业务;江某乙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和江某甲(小伟森)进行非法放贷业务;被告人王某乙和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各自进行非法放贷。王某丙、庄某甲等人以“行业规矩”名义骗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款金额翻倍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条,扣除所谓的押金、平台费,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恶意虚增、垒高债务并要求偿还虚高债务。在明知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介绍、诱骗、强迫借款人向同伙或其他公司人员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条用来还债平账,扣除所谓的押金、利息、平台费和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导致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越垒越高。为强索非法债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丙、庄某甲等人的纠集、指使下多次结伙到借款人的住宅等地向借款人或其家人采取久坐、辱骂、言语威胁、滋扰纠缠、泼油漆、贴大字报、摆挂花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丙、庄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因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兄弟向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庄某甲和杨某甲、江某甲(大伟森)、黄某甲、江某乙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庄某甲等人为向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兄弟讨要非法债务,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黄某乙的住宅,采取威胁、滋扰、摆放花圈、挂白布条、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黄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严重干扰了黄某乙及其家人的生活秩序,造成黄某乙及其家人心理恐慌并引发家庭矛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具体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7年11、12月份的一天,为迫使黄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到黄某乙家外墙泼油漆。

(2)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黄某甲、江某甲(大伟森)、张某甲等人到黄某乙的住宅,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黄某乙家人催讨债务。

(3)2017年12月16日晚上,为迫使黄某乙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黄某甲、江某乙等人将黄某乙从**镇**村的家里带至**镇****城江某乙店里,伙同庄某甲和江某甲(大伟森)在该店里持电击棍威胁黄某乙,再将微信视频发给黄某乙的父亲黄某某,以此胁迫黄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非法限制黄某乙的人身自由至少达3小时以上。

(4)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到黄某丙家附近张贴大字报。

(5)2018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黄某甲、张某甲等人到黄某乙住宅的附近,采取辱骂、推搡的方式,对黄某乙的家人进行滋扰、威胁、辱骂,以此逼迫黄某乙及其家人还债。

(6)2018年1月2日下午,庄某甲伙同张某甲、江某甲、江某乙等人为讨要非法债务,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法庭路上,采取拦截、威胁、辱骂、殴打黄某乙及其家人等方式向其讨要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闻讯后赶到现场时,人员已解散。

2.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因陈某甲向王某丙的高利借贷未还,王某丙便纠集人员到**镇**村**自然村陈某甲的住宅,采取久坐、滋扰、纠缠、贴大字报等方式向陈某甲的家人讨债,造成陈某甲长其不敢回家。期间,为迫使陈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的一天在王某丙的纠集下到陈某甲家附近张贴大字报。

3.2017年的一天,因江某丙向庄某甲的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王某甲在庄某甲纠集下到**镇**村江某丙住宅,采取久坐、滋扰、纠缠等方式向江某丙的家人讨债。

4.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因黄某癸向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丙、庄某甲便纠集王某丁、王某戊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黄某癸的住宅,采取电话和微信威胁、殴打、纠缠、滋扰等方式对黄某癸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黄某癸及其家人心理恐慌。期间,为迫使黄某癸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间和庄某甲结伙到黄某癸家附近张贴大字报。

5.2017年间,因黄某戊向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丙、庄某甲、王某己、王某丁、王某戊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先后多次以电话威胁、恐吓黄某戊的父亲黄某己还债,到**乡**村黄某戊的租房附近,采取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黄某戊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黄某戊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分别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7年的一天,为迫使黄某戊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丙的纠集下到**乡**村黄某戊租房附近滋扰黄某戊及其家人。

(2)2017年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戊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在庄某甲、杨某甲等人的纠集下到**乡**村黄某戊租房附近辱骂、滋扰黄某戊的家人。

6.2017年间,因黄某庚向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己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己、王某戊、杨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黄某庚的住宅,采取喷油漆、送花圈、播放高音喇叭等滋扰、侮辱的方式对黄某庚及其家人进行非法讨债,造成黄某庚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王某乙具体实施以下行为:

(1)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杨某甲、庄某甲到东园镇长新村黄某庚家,采取久坐、滋扰、纠缠的方式向黄某庚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2)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庚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杨某甲到黄某庚家外墙泼油漆。

7.2017年下半年,因郭某甲向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丙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丙、王某己、王某丁、杨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郭某甲的住宅,采取久坐、纠缠、滋扰、张贴大字报、送花圈、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郭某甲的父亲郭某乙及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郭某甲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王某乙具体实施以下行为:

(1)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郭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到郭某甲家,采取久坐、滋扰、纠缠的方式向郭某甲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2)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郭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杨某甲到郭某甲家,采取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向郭某甲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3)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郭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杨某甲到郭某甲家,采取播放高音喇叭的方式向郭某甲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8.2017年年底至2018年初,因黄某辛向王某丙、庄某甲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丙、庄某甲便纠集王某己等人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黄某辛的住宅,采取久坐、纠缠滋扰、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黄某辛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黄某辛及其家人心理恐慌。期间,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在东园镇K王附近遇到黄某辛,便打电话给庄某甲,由庄某甲将黄某辛带至“****会馆”。随后,被告人王某乙也赶到该处,庄某甲、杨某甲、王某丙等人采取威逼的方式逼迫黄某辛偿还非法债务。

9.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因杨某乙向王某丙、李某甲、王某己、王某戊、江某甲(大伟森)、黄某甲、杨某甲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丙、李某甲、王某己、王某戊、江某甲(大伟森)、黄某甲、杨某甲等人便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向杨某乙讨要非法债务。期间,为迫使杨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年初在杨某甲等人的纠集下到**镇**村杨某乙家对杨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杨某乙及其家人心理恐慌。

10.2017年7月至9月间,因黄某壬向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戊、黄某甲、杨某甲等人的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丙、庄某甲、王某戊、黄某甲、杨某甲等人便多次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微信视频等方式对黄某壬进行言语威胁、纠缠滋扰,逼迫黄某壬还债,造成黄某壬及其家人心理恐慌。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伙同庄某甲、王某戊、杨某甲等人为向黄某庚和黄某丙讨要债务,将黄某庚和黄某丙从南安市水头镇带至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黄某庚家中,后又将黄某丙带至**镇**村杨某甲弟弟的家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此向黄某丙催讨债务。期间,杨某甲对黄某丙进行殴打,江某甲(大伟森)知道后来到该处采取威胁的方式向黄某丙催讨债务。直至次日18时许,庄某甲等人才让黄某丙离开,非法限制黄某丙的人身自由至少达18小时以上。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州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厦门五通码头被同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福、黄某民、黄某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甲、张某甲、王某丙、庄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庄某甲等人从事高利放贷等非法活动,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有组织采取辱骂、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高利贷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王某丙、庄某甲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有组织采取辱骂、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为强索非法债务,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间累计均达18小时以上,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胤煌、辛俊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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