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8时0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载货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南水路永生花海路段,遇行人杨,王某某停车与杨某某交谈,后杨某某爬上其电动三轮车货箱,王某某驾车起步,致杨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杨某某颅脑外伤、全身多发性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前往杨某某家中通知其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王某某共计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复印件、调取视频及卡口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使用救助基金告知书、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南川车管[2018]第0005车辆性质认定证明、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公鉴(临床)[2019]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18]性能鉴字第026号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车辆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事故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电话号码150958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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