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李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韩某某、岳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静宁县**镇“***毯业”套房内,使用麻将机、塑料筹码以“点炮60元、自摸40元,每锅500元和点炮150元、自摸100元,每锅1000元”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活动,累计参赌人数达八十余人。被告人王某某按“锅”从参赌人员处抽头,其中500元的锅每人每锅抽取10元,1000元的锅每人每锅抽取50元,累计抽头渔利达5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静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赵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永娥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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