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中路**街坊**号楼**门**层**号,住址同前。2017年1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11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8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在法院、疾控中心等处认识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编造其可以为叶某某儿子袁某某办理上诉改判、保外就医等谎言,先后多次在新城区长乐中路工商银行等处,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约20万元,其中银行、支付宝转账1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提取笔录及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

4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

5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6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7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贰册,材料39页,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