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因发现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2020年1月7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昵称“**”、微信号Wtzl****和昵称“**”、微信号lainko****的两个微信账号对外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可以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被害人刘某甲、胡某某、吕某某、鲁某某、袁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先后通过王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咨询过程中王某某再次谎称其亲属在兰州市的中国**银行上班,可以帮助办理中国**银行的扶贫贷款。刘某甲等被害人信以为真,依王某某要求先后将本人及亲友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王某某,并缴纳了800元至4200元不等的手续费,由王某某帮助办理8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贷款。截止2019年6月,王某某骗取胡某某、吕某某等70余人贷款手续费共计279400元。王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Z1i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等;3.被害人刘某甲、胡某某、吕某某、鲁某某、袁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延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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