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北省涿州市**区**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5月,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租用、注册微信、QQ号,以红包多倍返利为幌子发布虚假红包返利广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3792元,被害人中有多名未成年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3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收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证据照片、电子勘验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