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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于2019年3月7日因无证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0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山区后海地铁站一工地,盗窃了该工地的两台空调挂机及一个主机,得手后王某某将上述赃物贩卖给路上收家电的一男子,获利200元。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山区南油地铁站一工地的库房,盗窃了该工地的机械材料,包括混凝土振动器一个、一条约15米的电线,一根12米长的振动器管子。

3.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南山区中心路附近工地,盗窃铸铁配件14个,在王某某盗窃后离开约50米的地方,王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王某某所盗窃铸铁配件14个。

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空调、双承弯管、单承弯管、盘承、盘管、全承三通、美的空调挂机共价值人民币3335元。

2019年12月5日3时45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工地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指认,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9]12929号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深价认定函(2020)247号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以及周边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某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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