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汉族,农民,文盲,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5月3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23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涟水县**镇**村**组高某某家,以翻墙入室的方式,窃得高某某家鸡圈内土公鸡5只,土母鸡23只,价值人民币1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19年12月3日
附:
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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