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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里**号,现住址为肥东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始,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三名女性被害人内衣共计七次,分别是:

1、2018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肥东县撮镇浙商城*****门前盗窃刘某某女士蕾丝内裤一件;

2、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盗窃王某某黑色抹胸和黑色内裤各一件;

3、2019年4月8日上午,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盗窃刘某某肉色丝袜和黑色内裤各一件;

4、2019年9月21日上午,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盗窃刘某某胸罩、内裤和丝袜各一件;

5、2019年10月2日上午,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盗窃陈某某黑色内裤一件;

6、2019年10月4日上午,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刘某某丝袜和黑色短内裤各一件;

7、2019年10月8日上午,王某某在浙商城****门前盗窃刘某某内衣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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