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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2019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2019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来到本市青莲路宏达汽车修理厂,将该厂院内的废钢铁块盗走。

2.2019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青莲路宏达汽车修理厂,将该厂院内的一个离合器压盘、一个转向拉杆、一个黑色铁架子和两块废钢铁块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铁架子、离合器压盘、废槽钢铁块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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