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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田县**镇**村**组。因滥伐林木,于2016年11月9日被罗田县*****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305课,并处罚款人民币983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他人在**县**乡**8村十一组黄某某、十组杨某某、***村五组江某某、***村六组张某某及**镇***村熊某甲、熊某乙等六家山林上砍伐树木859株,共计蓄积38.24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熊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尺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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