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微山县**会代表,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轻型货车沿国道104(733公里)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微山县**镇**村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吴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昌武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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