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梁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王某某与徐某某在**镇**村南头居住地,因安装天然气管道记工天数发生纠纷后导致互殴,王某某用铁管将徐某某头部打伤。后经肃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徐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峥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间市西九吉乡南郭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