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3196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 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因殴打郝某某于2017年6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院批准,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1日17时许,郝某某在察北管理区乌兰管理处因向王某某借打火机而发生口角,被王某某用铁锹把打伤。经张北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郝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