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仙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于2020年4月10日被宣布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过本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门口时看见同村人王某丁、王某丙等人与王某戊、吴某甲等人发生冲突,上前了解情况。双方僵持一会后,王某甲和王某丁、王某丙、王某己(三人另案处理)一方四人先行离开走到花园东路路段,王某戊、吴某甲、陈某某、蒋某某、吴某乙(五人另案处理)一方五人跟至花园东路,离王某丁一方几十米时,双方停在原地。突然,王某丁往回冲到王某戊几人面前,与对方发生冲突。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遂在路边拿了畚斗、拖把等工具冲上前殴打王某戊一方,殴打过程中,王某甲用畚斗柄砸在被害人吴某甲头部,致吴某甲倒地。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头部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本县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2019年11月6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2月12日决定对王某甲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4月10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2日,涉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甲已获得被害人吴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蒋某某、王某戊、陈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丁、王某己、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王某丁、吴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雨晴
检察官助理:王启能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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