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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何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从苏州来的男子入住梧州市万某某丽港酒店,并于次日带何某某一行人去到梧州市万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月14日10时许,王某某开车搭载何某某和刘某某去到一间五金店,由王某某付款购买了5条长约一米的铁水管,放在王某某的车上。之后由王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两辆车,搭载何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从苏州来的男子等去到**公司行政楼,王某某还打电话给**公司保安崔某某要求其关闭公司的视频监控设备。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去到**公司总裁办公室,持铁水管殴打被害人马某甲和马某乙的头部、身体等部位,用开水浇烫被害人马某乙的左腿,并逼迫马某甲在王某某提供的抵押协议书上签字。

经鉴定:马某甲的体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侧颧弓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食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食指伸指深肌腱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马某甲右示指中节指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马某乙的右额叶脑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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