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务工,于2017年2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翻墙进入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到其前女友崔某某位于**号楼*单元**户的住处,偷拿钥匙开门进入房间,为泄私愤持打火机将北侧卧室床单点燃放火后逃离现场,致使房间起火,房间内物品被烧毁。后被消防扑救。2020年5月20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