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州**县,住四川省**县**镇**街。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旺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旺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货币的印章等工具从张某甲处换得7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又在张某乙处换得1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持有并使用。
2019年9月2日,旺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达州市宣汉县车站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从被告人王某某的随身物品及其租房内查获伪造的20元面额人民币743张共计148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旺某某支行鉴定,查获的743张20元面额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面额达到148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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