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日照市**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现住日照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王某某一笔36万元货款提供担保,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对其为王某某担保的36万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为逃避履行民事义务,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名下的莒南县**镇****村沿街二层楼出售,被告人王某某名下仍有日照市**花园小区住宅楼一套,但被告人王某某始终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支付申请人欠款5万元,并约定余款于2021年2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文书、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婷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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