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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42分,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云南省嵩明县**镇**路某某文具店门口,将刘某某(未成年人)手里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抢走,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未成年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中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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