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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梅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微信、诚信APP内建立“王某某二分群”邀约廖某某、吴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几十人进群,后在“掌心麻将APP”网络平台开设两个账户号码为10****、10****的麻将房,长期供群成员进行打黄梅麻将赌博。其中10****房间参赌起胡某某分为1元1分,10****房间参赌起胡某某分为2元1分,玩家每局玩8次,2炮起胡,带宝但宝不可打,有宝可抢杠玩法(相当于现实麻将的4元或者8元起胡),系统根据赌博规则自行为玩家统计每局输赢战绩积分。每局完毕后,由该局大赢家将战绩积分截屏到群内,参赌三人按战绩积分结果按一比一或一比二的比例换算成现金,然后通过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结算。王某某每局向大赢家抽取3-5元房费获利,前后盈利3万左右。该赌场于2019年11月21日被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退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网上赌博平台页面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邓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纠集多人从事赌博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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