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退休,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误以为非本小区的居民占用本小区(东城区**街**号楼)的停车位,于2019年3月12日将被害人王某甲的荣威牌轿车用钥匙划伤,经认定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171元;当日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大众牌CC轿车用钥匙划伤,经认定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848元。被告人王某甲后被抓获到案,其家属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的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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