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28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组。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人民路388号上海滩商厦地下停车场内,因见车库内停放多辆价值昂贵的车辆而心生嫉妒,便持硬物对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停放的共计八辆轿车的车身进行刮划(共计物损人民币15874元),随后逃离。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周某某、施某某、罗某某、华某某、邢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其停放于人民路388号上海滩商厦地下停车场内的车辆被刮花并造成损失的情况。
2.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监控录像及截图、作案地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停车场持硬物刮划多部车辆的经过。
3.受损车辆照片、上海昌德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物损评估意见书及明细表证实,被刮划车辆的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5874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5.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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