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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以合作经营**大厦**-**层整包分租项目为名,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被告人为法人的公司深圳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账人民币10万元(收款账号110099********,以下元均为人民币)。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同样借口,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其个人账户(62260975********)转账20万元;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以同样借口,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其个人账户(62260975********)转账60万元;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以本市宝安区**大厦整包分租合作经营为由,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账户(62260975********)转账100万元;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作经营**中心整包分租项目为名,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其指定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款账号7484********)转款100万元。款项到账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让该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转入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后被被告人王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本市宝安区**大厦项目、本市福田区**广场整包分租项目合作经营为由,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向被告人个人账户(62260975********)转账50万元。

被害人肖亚在转款时均在位于本市福田区**街道**村**巷**栋**房内通过网银操作。

经查,上述款项并未用于被告人虚构的上述项目经营,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被告人王某某的其他债务或者挥霍、赌博。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盖有伪造印章的深圳**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租房协议书》,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当被害人肖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还款时,王某某又编造各种理由敷衍拖延肖某某。直至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拒绝与被害人肖某某联系。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工商注册资料,民事诉讼文书,出入境记录,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金某某、唐某某、张某甲、梁某某、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印章鉴定意见,审计报告,手机数据恢复和提取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涉案U盘一张、银行流水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九张、U盘一张、司法鉴定书一册。

3.扣押物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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