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住绥滨县**镇**小区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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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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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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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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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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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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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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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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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0年4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8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绥滨镇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到向阳路,在向阳路右转弯由北向南行驶到田丰街,右转弯沿田丰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富华小区,打电话给其女朋友刘某某被告知不在家,后又返回到向阳路南段江边观江国际小区旁边停留一会,就开车拉着刘某某从向阳路南段进入田丰街向西行驶,行驶到田丰街富华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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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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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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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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