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时11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白色奥迪轿车,行驶至元某某嘉惠街与野场道口时,被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元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通知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血样受理回执》、元某某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元某某交警大队《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7619号);
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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