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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为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三和路芝罘公安分局战训中心路口处时,其车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致其车损。案发后,巡逻民警发现事故并在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该拒绝进行呼气测试要求直接提取血样,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甜甜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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