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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谢一矿路口时,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后坐在驾驶位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1.8mg/100ml,当日3时40分,王某某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9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7.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探头、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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