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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初识字,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远县**镇**村**队路段行驶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抽血检测,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4.​ 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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