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初识字,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远县**镇**村**队路段行驶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抽血检测,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4. 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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