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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幢**号**室。2013年9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6月、2018年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二个月十六天。2019年10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7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ml,属于醉酒。

次日,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证实测试结果为1.12mg/ml;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ml,属于醉驾。

3.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强制措施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驾驶证被扣,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涉案车辆行驶证真实有效。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

5.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6.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及减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60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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