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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31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号,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白水县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运输专用标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好友“河北**”(微信昵称:河北省**养殖,微信号:Ding***********666)处以6400元的价格收购8只吸密鹦鹉,并用微信转账支付,通过省际大巴从河北保定运至陕西西安***汽车站后,被告人王某某领取带回家中养殖。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圈中发布出售吸密鹦鹉的信息,并和微信好友“**”(微信昵称:小穆,微信号:******129,真实姓名:钱某某,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约定好以10000元出售8只吸密鹦鹉的价格和交易地点,同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车牌号:陕B*****)运输8只吸密鹦鹉在白水县**镇政府门口欲交易时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白水县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扣其携带的欲出售的吸密鹦鹉8只及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经渭南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对8只鹦鹉进行鉴定:查获的8只吸密鹦鹉实物活体均为鹦鹉形目、鹦鹉科、吸密鹦鹉属、紫腹吸密鹦鹉。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案发后,8只吸密鹦鹉已被送至陕西省林业局指定的野生动物救助点渭南市富平县中华郡虎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8只鹦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欲出售时被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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