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驾驶川Q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5京昆高速(南道)957Km+700m处与同方向停在应急车道内王云朋驾驶的陕E9***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后部碰撞,致同车人员兰**死亡,施救作业人员王**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兰**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脏器破裂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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