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威海**市**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威海市文某区**路**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A2E证驾驶鲁******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秀山路(G206)由东向西行至**路**街交叉路口东侧,轻型多用途货车前端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谭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尾部相碰撞,致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在路北侧的美食车均有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经认定,王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约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379279****;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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