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2199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镇**村**队**(461)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组**号,现住商洛市商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州区312国道沙河子镇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面河桥路段时,将车交给副驾驶饮酒的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驾驶,王某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373公里150米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3mg/100ml;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5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2020年5月13日大队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碟3张;

3.王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