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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金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村张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事宜、货款转账至支付宝账号(账户名:黄某某)的方式,以共计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购买“S草莓奶昔”、“YOSO COFFEE”咖啡。另外,被告人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他人购买“複合食物纖維”。上述食品均经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给全国各地客户。2020年6月12日,平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平阳县昆阳镇**村**巷**号被告人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 “合食物纖維”7袋(包), “S草莓奶昔”11袋(包)、“YOSO COFFEE”咖啡7袋(包)。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民警抓获。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产品均含有西布曲明。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包进价60元,后以每包65元一198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在对被告人金某某的涉案食品交易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金某某以每包人民币120元的价格收购,后以每包2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正品防伪标签1张、正品标识防伪标签8张、咖啡7包、手机3部、纸盒16个、生产许可标签贴14张、S草莓奶昔11 包、合食物纖維7袋;

2.书证: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桂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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