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村**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参与赌博被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00元。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邰某某,男,蒙古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和陈某某、香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库伦镇东城饭店及那家小串吃饭饮酒,饭后众人相继离开。2018年7月8日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库伦镇兴源路由南向北行使至兴源路与后府街丁字路口处,撞到公路北侧监控杆,至车辆损坏。库某某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邰某某,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对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扰乱侦查视线,误导侦查方向,贻误侦查战机,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及鉴定,致使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关键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无法进行。
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移送案件相关材料、蒙G*****奔驰车辆档案、库某某交警大队提供的案卷材料、犯罪前科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
2、证人香某某、朝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教唆被告人邰某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系教唆犯。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邰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二人从宽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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