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2********,文盲,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乙、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农历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文县丹堡镇上丹堡村村民刘某某(已判),文县尚德镇关家山村村民关某某(已判)将文县丹堡镇上丹堡村博达山村民李某某、田某某、田某甲家放养在博达山水圈湾的三头耕牛盗走。王某某负责找车,刘某某、关某某负责在山上盗牛,将牛赶到贾昌桥头装车运往武都安化骡马市场卖出,得款5000元王某某分得2000元。三头被盗耕牛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300元。

200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叫村民田某乙去刘家坪拉大板,田某乙又叫来村民张某某去帮忙搬大板,然后田某乙开着自己的蓝色方圆车(牌照已忘记)来到文县丹堡乡黄家高山,王某某又说将这山上的牛偷走,于当天天快黑时,三人一起将马某某、郭某某、杜某某等人放养在黄家高山的三头耕牛赶到方圆车上,并用彩条布将车仓盖住。随后三人拉着牛往文县方向走,到纸坊村,张某某下车回家。田某乙开车和王某某一起赶到武都马街骡马市场将牛卖了。然后田某乙和王某某回到文县,两人在文县四队车站将所卖的钱进行分赃,王某某分了2700元,田某乙1800元,给张某某分了500元(据张某某供述田某乙给他只给了200元),这500元钱由田某乙回家后到张某某家交给张某某。2019年8月1日,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三头耕牛作出价格认定结论:马某某被盗耕牛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郭某某被盗耕牛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杜某某被盗耕牛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三头耕牛总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辨认笔录;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耕牛共六头,经鉴定两次盗窃耕牛的价格分别是人民币5300元、11000元,总价值16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壹份;

4、视频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